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草擬本諮詢文件
- 現 隨 本 通 函 附 上 一 份 草 擬 指 引, 述 明 證 監 會 將 會 以 何 種 方 式 根 據 目 前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行 使 其 施 加 罰 款 的 權 力( 罰 款 指 引)。 該 罰 款 指 引 草 擬 本 同 時 載 於 證 監 會 網 站( 網 址:http://www.sfc.hk)。
- 證 監 會 目 前 就 該 罰 款 指 引 草 擬 本 諮 詢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及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第 187(2) 條, 證 監 會 可 向" 受 規 管 人 士" 施 加 最 高 10,000,000 元 的 罰 款, 或 相 當 於 因 其 不 當 行 為 而 獲 得 的 利 潤 或 避 免 的 損 失 的 金 額 的 3 倍 的 罰 款( 以 金 額 較 大 者 為 準)。" 受 規 管 人 士" 指 持 牌 法 團、 持 牌 代 表 或 持 牌 法 團 的 管 理 的 人, 包 括 其 負 責 人 員。 建 議 施 加 罰 款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希 望 罰 款 能 夠 作 為 在 譴 責 與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一 名 人 士 的 牌 照 之 間 的 一 種 制 裁, 因 為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譴 責 可 能 是 太 輕 微 的 懲 罰, 但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卻 可 能 太 嚴 厲, 尤 其 是 對 法 團 而 言,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可 能 過 於 嚴 厲, 因 為 這 會 牽 連 到 很 多 無 辜 的 人。 然 而, 證 監 會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情 況 下 施 加 罰 款( 例 如 當 中 介 人 透 過 其 行 為 從 中 獲 利)。 建 議 的 罰 款 權 力 允 許 證 監 會 就 個 別 的 個 案 施 加 最 適 合 的 紀 律 制 裁。 在 對 任 何 人 施 加 罰 款 之 前, 證 監 會 必 須 向 有 關 人 士 說 明 為 何 考 慮 向 其 罰 款 及 有 關 的 罰 款 額。 有 關 人 士 亦 有 機 會 作 出 陳 詞。 如 果 證 監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人 士 的 陳 詞 後 決 定 施 加 罰 款, 證 監 會 必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有 關 人 士 其 決 定, 以 及 說 明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原 因。 有 關 人 士 可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第 XI 部, 就 證 監 會 的 罰 款 決 定 及 罰 款 額 向 獨 立 的 覆 核 機 構, 即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 為 了 就 決 定 罰 款 額 的 多 寡 所 涉 及 的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提 供 一 些 指 引, 條 例 草 案 第 187(7) 條 規 定 證 監 會 須 在 憲 報 刊 登, 及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方 式, 就 其 擬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行 使 其 罰 款 權 力 發 表 指 引, 否 則 證 監 會 不 得 施 加 任 何 罰 款。
- 由 於 證 監 會 認 為 每 宗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才 是 決 定 其 罰 款 額 的 最 佳 指 引, 因 此 罰 款 指 引 草 擬 本 屬 一 般 性 指 引。 罰 款 指 引 草 擬 本 因 此 開 宗 明 義 便 強 調 指 出 每 宗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均 須 予 以 考 慮, 並 且 列 出 若 干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有 關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 累 積 的 利 潤 或 所 避 免 的 損 失 的 數 額
- 商 號 或 個 別 人 士 的 規 模、 財 政 資 源 及 其 他 情 況
-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 美 國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委 員 會 亦 採 取 類 似 的 方 式, 向 獲 其 發 牌 的 中 介 人 施 加 罰 款。 英 國 金 融 事 務 管 理 局 在《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法》 生 效 之 後, 將 獲 賦 予 權 力, 向 受 規 管 的 中 介 人 施 加 並 無 上 限 的 罰 款, 而 該 局 在 草 擬 罰 款 指 引 時, 亦 大 致 上 建 議 採 用 這 種 方 式。 在 草 擬 建 議 的 罰 款 指 引 時, 我 們 有 參 考 過 美 國 商 品 交 易 委 員 會 及 英 國 金 融 事 務 管 理 局 相 關 的 指 引。
- 另 一 個 證 監 會 曾 考 慮 過 的 方 式, 是 列 出 可 能 會 引 致 紀 律 處 分 的 行 為 的 類 別, 以 及 就 各 類 行 為 訂 定 若 干 罰 款 額。 然 而, 證 監 會 考 慮 到 紀 律 處 分 背 後 的 理 據 可 能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可 能 無 法 準 確 地 分 類 或 達 致 並 無 爭 議 的 區 分。 證 監 會 認 為 如 果 採 用 這 種 方 式, 必 定 會 欠 缺 劃 一 的 準 則, 並 且 會 引 發 出 為 何 若 干 行 為 未 被 包 括 在 內 的 爭 拗。 若 要 避 免 爭 拗, 就 需 要 人 為 地 將 某 個 受 規 管 人 士 的 具 體 行 為 套 入 已 列 出 的 行 為 類 別 之 內。 證 監 會 認 為 就 政 策 角 度 而 言, 這 會 造 成 缺 乏 劃 一 準 則 的 結 果, 以 及 隱 藏 了 就 個 別 商 號 或 人 士 的 行 為 作 出 適 當 的 罰 款 這 個 真 正 的 目 的。
- 為 協 助 證 監 會 作 出 更 貫 徹 一 致 的 紀 律 處 分 決 定, 證 監 會 設 有 一 個 非 公 開 的 資 料 數 據 庫, 記 載 其 以 往 作 出 的 所 有 紀 律 處 分 決 定( 不 論 有 否 施 加 處 罰)。 如 果 須 就 紀 律 程 序 施 加 的 處 罰 作 出 決 定, 決 策 者 將 會 參 考 以 往 類 近 的 個 案 的 詳 情, 以 便 與 擬 作 出 的 處 罰 作 出 比 較。 當 累 積 多 次 罰 款 決 定 後, 這 個 資 料 庫 將 有 助 釐 訂 罰 款 額 的 決 策 過 程。 由 於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罰 款 決 定 向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上 訴 審 裁 處 的 決 定, 將 成 為 釐 定 罰 款 額 的 重 要 指 引。 證 監 會 希 望 上 訴 審 裁 處 在 考 慮 涉 及 罰 款 決 定 的 上 訴 時, 實 際 上 會 參 考 罰 款 指 引。 然 而, 由 於 上 訴 審 裁 處 是 獨 立 的, 證 監 會 無 法 確 保 其 必 然 作 出 有 關 的 參 考。 公 眾 人 士 可 在 證 監 會 網 站( 網 址:http://www.sfc.hk) 搜 尋 證 監 會 以 往 施 加 的 紀 律 處 分 決 定 的 新 聞 稿( 私 下 譴 責 個 案 除 外)。
- 證 監 會 邀 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草 擬 的 罰 款 指 引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意 見。 該 小 組 由 中 介 人 的 董 事 及 負 責 監 察 的 人 員、 一 名 律 師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一 名 代 表 組 成。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在 2000 年 11 月 及 12 月 先 後 召 開 兩 次 會 議, 而 證 監 會 已 將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大 部 份 建 議, 納 入 罰 款 指 引 草 擬 本 之 內。
- 請 在 2001 年 5 月 11 日 前 將 意 見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5 號
置 地 廣 場
公 爵 大 廈 12 樓
證 監 會 紀 律 處 分 罰 款 指 引或 電 郵 至:
fining-guidelines@sfc.hk
草 擬 本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與 紀 律 處 分 個 案 罰 款 額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本 指 引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第 [187(7)] 條 制 定, 以 說 明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監 會) 將 會 以 何 種 方 式 根 據 第 [187(2)] 條 履 行 向 受 規 管 人 士 施 加 罰 款 的 職 能。
在 決 定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紀 律 制 裁 時, 證 監 會 認 為 施 加 罰 款 的 措 施 較 公 開 譴 責 或 非 公 開 譴 責 更 為 嚴 厲。 若 按 照 某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違 規 者 只 需 接 受 非 公 開 或 公 開 譴 責, 則 證 監 會 便 不 會 施 加 罰 款。 按 照 目 前 的 政 策, 證 監 會 將 公 布 所 有 罰 款 決 定。
證 監 會 在 考 慮 應 否 根 據 第 [187(2)] 條 向 受 規 管 人 士 施 加 罰 款 及 決 定 有 關 的 罰 款 額 時, 將 會 考 慮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當 中 包 括 下 列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違 規 者 的 行 為 愈 嚴 重, 證 監 會 愈 有 可 能 施 加 罰 款, 而 罰 款 額 亦 可 能 會 愈 高。
在 決 定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時, 一 般 來 說, 證 監 會 認 為 若 干 考 慮 因 素 較 其 他 因 素 更 為 重 要。 以 下 列 出 的 一 般 考 慮 因 素 述 明 大 致 上 可 視 為 較 嚴 重 或 較 不 嚴 重 的 行 為。 在 任 何 特 定 個 案 中, 一 般 考 慮 因 素 應 與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一 併 予 以 考 慮, 從 而 決 定 證 監 會 會 否 施 加 罰 款, 及 如 果 施 加 罰 款 的 話, 有 關 的 罰 款 額 應 為 何。
一 般 考 慮 因 素
證 監 會 一 般 會 將 下 列 行 為 視 作 較 嚴 重 的 行 為:
- 蓄 意 或 罔 顧 後 果 的 行 為 l 損 害 市 場 持 正 操 作 的 行 為
- 令 他 人 蒙 受 損 失 或 對 他 人 構 成 金 錢 上 的 代 價 的 行 為
- 使 從 事 有 關 行 為 的 商 號 或 個 人 及 其 關 連 各 方 從 中 獲 利 的 行 為。
證 監 會 一 般 會 將 以 下 行 為 視 作 嚴 重 性 較 低 的 行 為, 因 而 通 常 會 就 此 施 加 較 低 的 罰 款 額:
- 無 心 之 失 的 行 為 - 然 而, 證 監 會 將 就 此 實 施 紀 律 制 裁, 包 括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中 就 疏 忽 行 為 施 加 罰 款
- 只 導 致 涉 及 監 管 規 定 或 監 管 原 則 的 技 術 性 違 規 事 項 的 行 為, 具 體 來 說, 即 該 行 為:
- 無 損 市 場 的 持 正 操 作 或 在 這 方 面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尚 算 輕 微; 及
- 令 他 人 蒙 受 輕 微 損 失 或 他 人 並 無 因 而 受 損, 或 對 他 人 構 成 金 錢 上 的 代 價 尚 算 輕 微 或 並 無 對 他 人 構 成 金 錢 上 的 代 價
- 該 行 為 使 違 規 的 商 號 或 個 人 及 其 關 連 各 方 從 中 只 獲 得 小 量 利 益 或 並 無 從 中 獲 利。
上 述 各 點 只 列 舉 證 監 會 施 加 罰 款 額 時 的 一 般 考 慮 因 素, 對 證 監 會 並 無 任 何 約 束 力: 證 監 會 的 決 定 將 取 決 於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包 括 下 述 的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證 監 會 將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當 中 包 括:
有 關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 該 行 為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持 正 操 作 的 影 響
- 該 行 為 會 否 普 遍 地 對 客 戶、 市 場 使 用 者 或 投 資 大 眾 帶 來 重 大 的 金 錢 上 的 代 價 或 使 其 蒙 受 損 失
-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蓄 意 或 罔 顧 後 果 地 作 出 有 關 行 為, 包 括 有 關 商 號 先 前 有 否 就 該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或 可 接 受 向 其 顧 問 尋 求 意 見, 或 有 關 人 士 先 前 有 否 就 該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或 可 接 受 向 其 上 司 或 其 受 僱 的 商 號 或 集 團 內 相 關 的 監 察 人 員 尋 求 意 見
- 該 行 為 延 續 的 期 間 及 頻 密 程 度
- 該 行 為 在 業 界 是 否 相 當 普 遍, 或 是 否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該 行 為 在 業 界 確 實 相 當 普 遍
- 有 關 商 號 或 人 士 從 事 該 行 為 時, 是 單 獨 還 是 以 某 個 集 團 的 成 員 身 分 行 事, 及 有 關 商 號 或 個 人 在 該 集 團 中 擔 當 的 角 色
- 該 行 為 是 否 涉 及 違 反 受 信 責 任
- 就 商 號 而 言, 該 行 為 是 否 顯 示 出 有 關 商 號 的 整 體 或 個 別 環 節 的 業 務 的 管 理 制 度 或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存 在 嚴 重 的 或 結 構 性( 或 兩 者 並 存) 的 弱 點
累 積 的 利 潤 或 所 避 免 的 損 失 的 數 額
- 商 號 或 個 別 人 士 不 應 透 過 其 行 為 從 中 獲 利
- 罰 款 應 遏 止 業 界 從 事 不 遵 守 監 管 規 定 的 行 為, 從 而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商 號 或 個 別 人 士 的 規 模、 財 政 資 源 及 其 他 情 況
- 罰 款 不 應 導 致 某 家 商 號 或 某 人 陷 入 財 政 危 機。 然 而, 假 如 某 家 商 號 或 個 人 蓄 意 採 取 行 動( 例 如 將 其 資 產 移 轉 至 第 三 方), 以 營 造 虛 假 的 表 象, 使 人 以 為 對 其 施 加 的 罰 款 將 導 致 該 商 號 或 該 人 陷 入 財 政 危 機, 這 種 情 況 將 納 入 考 慮 之 列。
- 商 號 或 個 人 有 否 及 時 知 會 證 監 會 其 行 為。 在 檢 視 此 因 素 時, 證 監 會 將 考 慮 該 商 號 或 該 人 有 否 知 會 證 監 會 其 知 悉 的 全 部 或 只 是 部 分 有 關 行 為, 及 其 披 露 該 行 為 的 方 式 和 披 露 的 原 因。
- 與 證 監 會 及 其 他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的 合 作 程 度
- 在 有 關 方 面 發 現 該 項 行 為 之 後, 有 否 採 取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有 否 採 取 任 何 步 驟 以 確 定 客 戶 是 否 蒙 受 損 失 及 有 否 採 取 任 何 步 驟 以 充 分 賠 償 該 等 客 戶, 及 商 號 有 否 向 所 涉 人 士 採 取 任 何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和 採 取 任 何 措 施, 以 確 保 類 似 的 行 為 日 後 不 會 重 現
- 商 號 或 個 別 人 士 過 往 的 紀 律 處 分 記 錄, 包 括 有 關 人 士 或 商 號 過 往 有 否 作 出 類 似 的 行 為, 尤 其 是 該 等 商 號 或 人 士 之 前 有 否 遭 紀 律 處 分, 或 過 往 是 否 操 守 良 好
- 就 個 人 而 言, 其 業 內 經 驗 及 其 在 受 僱 的 商 號 中 擔 當 的 職 位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證 監 會 有 否 就 有 關 的 行 為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 證 監 會 在 過 往 類 似 的 個 案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相 若 的 個 案 通 常 應 獲 得 貫 徹 一 致 的 處 理
- 其 他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施 加 的 懲 罰 或 其 採 取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採 取 的 監 管 行 動
- 由 第 三 方 作 出 或 可 能 作 出 的 民 事 訴 訟 的 結 果 或 可 能 產 生 的 結 果 - 罰 款 額 其 中 一 個 部 分 旨 在 遏 止 有 關 人 士 從 其 不 當 行 為 中 得 益, 而 若 出 現 勝 訴 或 可 能 勝 訴 的 民 事 申 索, 則 證 監 會 可 能 會 削 減 該 部 分 的 罰 款 額。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