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果撮要
1. 基金管理活動問卷調查就本港的基金管理活動收集資料,以便對有關行業的現有情況有更深入的瞭解,同時長遠來說,可藉此建立全面的行業數據庫,以進行監管及協助市場的發展。
2. 1999 年基金管理活動問卷是經過諮詢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後制訂的。
3. 凡在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內,以管理基金或投資組合作為其主要投資顧問業務的證監會註冊人或獲豁免人士,均獲邀提供業務資料。
4. 合共有 142 名註冊中介人及 8 名獲豁免人士表示基金 / 投資組合管理為其主要的投資顧問業務。
5. 若干主要的總體數據現載於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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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基金管理活動問卷調查的若干主要的總體數據
(19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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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1000 港元 |
有關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的總值 = (A)
而 A = B + C |
3,501,354,782 |
有關公司在香港直接管理的資產總值 = (B) |
749,385,041 |
外判或轉授予其他辦事處 / 第三者管理的資產總值 = (C)
而 C = D + E |
2,751,969,741 |
外判或轉授予位於香港的其他辦事處 / 第三者管理的資產的總值
= (D) |
13,709,894 |
外判或轉授予位於海外的其他辦事處 / 第三者管理的資產的總值
= (E) |
2,738,259,847 |
在香港管理的資產的總值 = (F)
而 F = B + D |
763,094,935 |
6. 該 150 家交回問卷的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總值達 35,014 億港元,其中 7,494 億元由有關公司在香港直接管理,其餘的 27,520 億元則外判或轉授予在香港 ( 佔 137 億元 ) 或海外 ( 佔 27,382 億元 ) 的其他辦事處或第三者管理。
7. 交回問卷的公司在香港管理的資產的總值達7,631億元,佔有關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的21.8% (見圖1)。在有關公司於香港管理的資產的總值中,直接由有關公司管理的資產佔98.2% ,其餘則外判或轉授予在香港的其他辦事處或第三者管理(見圖2)。
8. 圖3顯示不同種類的基金的資產佔資產總值的比例。例如共有89家公司表示機構性基金業務所涉及的管理資產達22,310億元,佔所有管理資產的63.7%。

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基金的資產則佔13%。
9. 同樣地,圖4顯示不同種類的基金的資產佔在香港管理的資產總值的比例。當中機構性基金的資產佔37.7%,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基金的資產佔31% ,而退休基金的資產則佔 23%。

10. 圖 5 載列有關公司在香港所管理的不同種類的基金及其資產所佔比例。例如在有關公司管理的 22,310 億元機構性基金中,只有 2,879 億元或 12.9% 的資產的管理工作是在香港進行的。另一方面,在有關公司管理的 420 億元私人客戶基金中,絕大部分 (380 億元或 90.6%) 的資產的管理工作是在香港進行的。

11. 在交回問卷的公司中,共有 50 家有份參與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管理工作,所管理的資產的總值達 4,550 億元。其中 2,350 億元或恰好約一半 (51.6%) 的資產管理工作由其中 46 家公司在香港進行 ( 同見上圖 5) 。
12. 圖 6 細分各類基金及集合與非集合投資基金佔管理資產的總值的比例。就退休基金而言,非集合投資基金佔 4,010 億元或管理資產總值的 76.7% 。就機構性基金而言, 18,973 億元或 85% 為非集合投資基金帳戶。在有關問卷調查中,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基金被界定為證監會認可基金。因此,該等基金全屬集合投資基金。
13. 交回問卷的公司亦表示有相當數量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離岸基金。這類稱為 "其他基金" 的基金所涉及的管理資產達 2,502 億,佔所有管理資產的 7.15% 。
備註:
- 如果證監會註冊中介人及獲豁免人士是以基金或投資組合的管理作為其主要顧問業務或主要業務,均獲邀請填寫有關的基金管理活動調查問卷。然而,如果註冊人或獲豁免人士 ( 如銀行 ) 沒有聲稱以顧問業務或基金管理業務作為其主要業務,則其所管理的資產不包括在有關的問卷調查結果之內。
- 由於部分證監會認可基金是由海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非由證監會的註冊人或獲豁免人士負責管理的,因此,交回問卷的公司報稱由其負責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資產值,並不相等於所有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為 2,989 億美元或 23,313 億港元。
- 不同種類基金的資產的總值只是代表交回問卷的公司就有關類別的基金所管理的資產的總值。該等公司可以從事超過一種的業務。
在該項問卷調查中使用的若干名詞的定義如下 :
| "公司管理的資產總值" |
指由交回問卷的公司與其 "客戶" 簽署的合約中所涉及的需要由該公司或其代表管理的資產,即包括所有外判或轉授予其他辦事處 / 第三者作為投資顧問或管理人所管理的資產。為防止重複點算,倘若有關 "客戶" 亦為投資管理公司 ( 即證監會的註冊人或獲豁免人士 ) ,則有關資產不會計算在內。 |
| "在香港管理的資產總值" |
指在香港進行有關管理活動所涉及的資產,包括有關公司與客戶直接簽署合約並在香港管理的資產,以及轉授予在香港的其他辦事處 / 第三者管理的資產。 |
| "退休基金" |
指被指明為退休基金的客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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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性基金" |
指性質並非為退休金或並非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客戶基金,例如是以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大型企業客戶為對象的客戶基金。倘若個別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只打算銷售予機構性客戶,則有關基金應歸納為 "機構性基金"。 |
| "私人客戶基金" |
指性質並非為機構性基金、退休基金或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客戶基金,例如以個人帳戶或集合形式管理的高資產淨值客戶 ( 年內其平均個人資產淨值超過 100 萬美元 ) 的個人帳戶或投資組合。 |
| "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基金" |
指獲證監會認可,並以散戶投資者為對象的客戶基金。倘若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只是以機構性客戶為銷售對象,則有關基金應歸納為 "機構性基金"。倘若有關基金同時以散戶投資者及機構性投資者為對象,則應分別加以指明及分類。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投資產品科
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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