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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1月 6日

證監會譴責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並與其解決合規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作出譴責,指渣打未有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也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合理地確保投資兩家基金公司發行的互惠基金的客戶得到公平對待(註1)。

這次決定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對渣打在2001年5月至2003年9月期間分銷互惠基金及相關交易運作的調查。金管局在2008年1月10日將調查結果轉介證監會作進一步行動。

調查主要針對渣打給予客戶Stone Castle Ltd(Stone Castle)(註2)優待一事;在投資於某兩家基金公司發行的互惠基金的渣打客戶中,Stone Castle獲渣打給予優待。本新聞稿附有清單列出所有相關的互惠基金(註3)。

金管局發現,渣打讓Stone Castle取得相關互惠基金的即日定價,從而可以轉入或轉出基金,但渣打其他客戶只獲提供翌日的定價,未獲通知或沒有獲得即日定價安排。

證監會認為Stone Castle獲優待較先取得定價的安排可被濫用,可能令其以較佳價格早於渣打其他客戶進行交易,可導致損害其他客戶的利益。

渣打已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向那些曾投資有關基金但未獲渣打給予同等對待的合資格客戶付款。在這項協議中,渣打不同意本身曾經犯錯,並且是渣打自願向客戶付款的。

根據付款安排,曾投資有關基金的合資格渣打客戶約有1,260名,他們每人將共獲付0.1美元至12,739美元不等(另加利息),合計總額約為320,000美元(另加利息)(註4)。

證監會感謝金管局協助調查渣打在案中的行為。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 (Mr Mark Steward) 表示:"公平對待客戶,就是不可因優待某客戶,而犧牲其他客戶的利益。這是證監會《操守準則》訂明的一項重要責任。渣打同意達成有關協議,顯示其對這項重要責任的承擔,這對銀行本身、客戶以至監管機構都是適當的解決方法。"

金管局銀行業拓展部助理總裁李令翔先生表示同意:"這對各方來說確是適當的解決方法。金管局將繼續與證監會緊密合作,處理有關註冊機構的執法事宜。"

證監會在決定應向渣打採取甚麼適當行動及商討和解方案時,已考慮到渣打主動向金管局匯報事件,在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調查中充分合作,並同意向客戶付款,故證監會決定減輕處分。



備註:

1.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2. Stone Castle Ltd是Millennium International Ltd在開曼群島開設的公司,後者由美國對沖基金集團Millennium Partners擁有。2003年10月,Stone Castle的董事及授權簽署人Steven B. Markovitz在紐約承認一項進行互惠基金逾時交易的控罪。2005年12月,Millennium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違規交易策略達成和解。Markovitz遭檢控及在美國對Millennium International Ltd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渣打並不涉及其中。
3. 請按此連結查看有關互惠基金的清單。
4. 根據付款安排,渣打承諾合理地盡力(i)與所有合資格獲得款項的客戶聯絡,及在合理時間內於香港(ii)安排和(iii)完成付款。

最後更新日期: 2009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