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投資者因贈品而分散注意力,以至沒有充分考慮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就這方面而言,如禮品的送贈方式是和某一類投資產品有關,例如就若干類別的基金或由若干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送出贈品,則投資者可能會被分散注意力,沒有充分考慮這類基金的特點和風險,因此這類贈品應受有關規定所限。
問1 : 中介人可否以贈品推銷某一類產品,例如由不同的基金公司推出的不同種類的單位信託基金?
問2 : 這項規定是否只適用於個人客戶而非機構客戶?
除非客戶是《操守準則》所指的專業投資者,否則這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個人及機構客戶。
問3 : 對於上市衍生產品而言,例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等,若單就常見的衍生權證或常見的牛熊證說明同一類產品的相關風險,是否已經足夠?
一般來說是足夠的。這是因為屬同一“類別”的衍生產品會被視為性質相近,並涉及類似的風險。中介人須向客戶解釋各類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所附帶的相關風險。
問4 : “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行事方式”可能有不同的詮釋。如採取了某些步驟,包括提醒客戶留意產品風險錯配、以文件載明就產品向客戶提出建議的理由及客戶選擇某產品的理由,以及要求客戶確認及確定風險錯配等,會否被視為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證監會認為,在銷售過程中採取若干預設步驟,不能算作是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其實中介人應評估有關交易是否適合客戶。就這方面而言,中介人可參考證監會於2010年5月28日發出的通函,題為《給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有關投資者分類及專業投資者規定的指引》(“該通函”)。該通函第12段指出,“為符合《操守準則》第5.1A(b)(ii)段的規定,如中介人須就某項交易對客戶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合適向客戶提供恰當的意見,中介人應顧及到載於由證監會在2007年5月發出的《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常見問題》內的多項因素。”
如中介人認為有關交易並不適合客戶,但仍為客戶執行交易,該中介人應準備提出充分理由,說明為何交易不適合客戶但仍執行交易並視為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問5 : 根據該通函第六段,客戶如在過去三年曾執行過五次或以上有關任何衍生產品(不論是否在交易所買賣)的交易,便會被視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這些準則是否僅供參考,並非規則?
有關數字僅作參考之用,但證監會視此為最基本的要求。中介人在判斷客戶是否對衍生工具有認識時,應考慮每位客戶的個別情況。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