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書

 

1.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本聲明)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指引編寫的。本聲明列出金管局及/或證監會收集你的個人資料[1]的用途、你就金管局及/或證監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而同意的事項,以及你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享有的權利。
    收集資料的目的


    2.

    金管局及證監會可能會為下列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目的,使用你就本諮詢文件向金管局及/或證監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1)

    執行



    (a)

    就金管局而言,《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條文及依據金管局獲賦予的權力而刊登或發表的指引;及

    (b)

    就證監會而言,有關條文[2]及依據證監會獲賦予的權力而刊登或發表的守則及指引;

    (2)

    履行



    (a)

    就金管局而言,根據《銀行業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須履行的法定職能;

    (b)

    就證監會而言,其根據有關條文須履行的法定職能;

    (3)

    進行研究及統計;或

    (4)

    法例所容許的其他目的。

    轉移個人資料


    3.

    金管局及/或證監會就本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時,可向香港及其他地區的公眾人士披露他們所取得的個人資料。金管局及/或證監會亦可向公眾人士披露就本諮詢文件發表意見的人士的姓名/機構名稱及其意見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金管局及/或證監會可以在諮詢期內或諮詢期完結後,將上述資料刊載於金管局及/或證監會的網站及由金管局及/或證監會發表的文件內。

    查閱資料


    4.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你有權要求查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上述權利包括你有權索取你就本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金管局及證監會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保留資料


    5.

    金管局及/或證監會會保留就回應本諮詢文件而獲提供的個人資料,直至金管局及證監會恰當地完成各自的職能為止。

    查詢


    6.

    有關就本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任何查詢,或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請以書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如向金管局提出如向證監會提出

    香港中環金融街8
    國際金融中心255
    香港金融管理局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香港中環干諾道中8
    遮打大廈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所界定,有關條文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條文;及《公司條例》(第32章)第IIXII部的條文,但只限於該兩部中直接或間接關乎執行與下述事宜有關的職能的範疇:招股章程;法團購買本身股份;法團為收購本身股份而提供資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