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聲明) 是按照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指引編寫的。本聲明列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收集你的個人資料[1]的用途、

你就證監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而同意的事項,以及你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486) (《私隱條例》)享有的權利。

 

收集資料的目的

 

2.         證監會可能會為以下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目的,使用你就本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l         執行依據證監會獲賦與的權力而公布的有關條文[2]、守則及指引;


l         根據有關條文執行證監會的法定職能;

l         進行研究或統計;

l         其他法例所容許的目的。

 

轉移個人資料

 

3.         證監會就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時,可向香港及其他地區的公眾人士披露其所取得的個人資料。證監會亦可能會向公眾人士披露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的人士的名稱及其意見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證監會可以在諮詢期內或諮詢期完結時,將上述資料刊載於本會網站或由本會印製的刊物之內。

 

查閱資料

 

4.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你有權要求查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上述權利包括你有權索取你就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證監會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保留資料

 

5.         證監會會保留就回應諮詢文件而提供予本會的個人資料,直至本會恰當地完成有關職能為止。

 

查詢

 

6.         有關就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任何查詢,或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請以書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有關條文”一詞的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連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622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的若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