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本聲明)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指引編寫的。本聲明列出證監會收集你的個人資料[1] 的用途、你就證監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而同意的事項,以及你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享有的權利。

 

收集資料的目的

證監會可能會為以下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目的,使用你就本諮詢文件向證監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       執行有關條文[2] 及依據證監會獲賦予的權力而刊登或發表的守則及指引;

-       根據有關條文執行證監會的法定職能;

-       進行研究及統計;

-       法例所容許的其他目的。

 

轉移個人資料

證監會就本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時,可向香港及其他地區的公眾人士披露其所取得的個人資料。證監會亦可能會向公眾人士披露就本諮詢文件發表意見的人士的姓名/機構名稱及其意見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證監會可以在諮詢期內或諮詢期完結後,將上述資料刊載於本會網站及由本會發表的文件內。證監會就本諮詢文件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將會為了是次諮詢的目的而披露予香港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總會。香港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總會可能會在各自的網站及其他文件內,公開發表就本諮詢文件提交意見的人士的姓名/機構名稱及意見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查閱資料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你有權要求查閱及修正你的個人資料。上述權利包括你有權索取你就本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證監會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保留資料

證監會會保留就回應本諮詢文件而提供予本會的個人資料,直至本會恰當地完成有關職能為止。

 

查詢

有關就本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任何查詢,或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請以書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香港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8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所界定,有關條文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條文;及《公司條例》(第32章)第IIXII部的條文,但只限於該兩部中直接或間接關乎執行與下述事項有關的職能的範疇:招股章程;法團購買本身股份;法團為收購本身股份而提供財務資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