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制衡措施

證監會受各項外部制衡措施所規限,旨在確保決策過程公平公正,遵守適當程序,以及恰當地行使監管權力。除了程序覆檢委員會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監察外,我們亦受到法院司法覆核的制衡,以及申訴專員公署的間接監督。

  • 程序覆檢委員會:行政長官於2000年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委員來自社會各界的代表,而證監會主席及律政司司長的代表則為當然委員。
  •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由行政長官任命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擔任主席,其餘兩名委員則來自財政司司長根據獲轉授權力委任的委員會。
獨立組織 職能 工作
程序覆檢委員會
  • 檢討證監會的程序及指引是否妥善並提供意見,包括處理投訴、發牌和上市申請、對中介人進行視察、認可產品,以及採取紀律/執法行動等
  • 覆核57宗選定個案(由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
  • 得出的結論認為,證監會的行動和決定整體上已遵守既定的內部程序及運作指引
  • 在2011年9月發表第十份覆檢報告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 覆核證監會作出的特定決策
  • 有權確認、更改或撤銷證監會的決定,以審裁處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取代原有的決定,或將該個案連同指示發還證監會處理
  • 接獲五宗個案,要求覆核證監會的監管決定
  • 另有三宗承接自2009/10年度及2010/11年度的個案
  • 就三宗個案作出裁決,五宗被撤回
申訴專員公署
  • 處理公眾針對證監會的行動及其職員履行職責所作出的投訴
  • 接獲投訴轉介後,進行了13宗初步查訊
法院
  • 處理針對證監會決定的司法覆核
  • 聆訊一宗司法覆核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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