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7年3月批准有關就跨境執法合作展開諮詢、合作及信息交流的《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而該備忘錄是以現行《多邊諒解備忘錄》作為基礎的。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為已簽署這份備忘錄的國際證監會組織成員提供更多途徑,以便在日益複雜、互聯互通及以科技帶動的全球金融市場上,應付打擊金融失當行為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的互助和信息交換框架,證券監管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若任何簽署機構擬繼續使用《多邊諒解備忘錄》,有關備忘錄將依然有效。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目標是所有《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機構最終能過渡至《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
已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監管機構如下:
《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1所列出的簽署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2所列出的簽署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1的簽署機構
| 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
| 
             巴哈馬  | 
            |
| 巴西 | 巴西證券及交易委員會 | 
| 
             加拿大 (阿爾伯達省)  | 
            阿爾伯達省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省)  | 
            |
| 
             加拿大 (安大略省)  | 
            |
| 
             加拿大 (魁北克省)  | 
            |
| 格恩西 | 格恩西金融服務業監察委員會 | 
| 
             中國香港  | 
            |
| 印度 | |
| 印度 | 印度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管理局 | 
| 以色列 | 以色列證券局 | 
| 肯尼亞 | 資本市場管理局 | 
| 馬來西亞 | 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 新西蘭 | 金融市場管理局(前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 
             新加坡  | 
            |
| 南非 | 金融業行為監管局 | 
| 
             斯普斯卡共和國  | 
            |
| 泰國 | 證券及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 | 
| 
             美國  | 
            |
| 
             美國  |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2的簽署機構
| 
             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
| 阿布扎比環球市場 | 金融服務業監管局 | 
|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  | 
            阿斯塔納金融服務管理局 | 
| 
             澳大利亞  | 
            |
|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 
            |
| 
             大韓民國  | 
            |
| 秘魯 | |
| 西班牙 | 全國證券市場監察委員會 | 
| 
             瑞士  | 
            |
| 
             英國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