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不論是以向公眾發售還是私人形式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須向證監會註冊,並須遵守該條例、《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除非在該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情況適用,否則根據該條例第104條,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須取得證監會認可。一如其他獲證監會認可的向公眾發售的基金,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須符合《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包括《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