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於下文登載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名單,而客戶可在他們於這些司法管轄區開立的銀行戶口進行首次轉帳及持續的資金往來,目的是為了讓中介人能透過遙距程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證監會在制訂有關名單時,已考慮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相互評核的結果(註)。證監會將在適當的情況下更新合資格司法管轄區的名單。
為免生疑問,從該名單剔除某司法管轄區的行動並不具追溯效力。
註: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持續對每一名成員進行同儕檢視,以評估該組織的建議的落實程度,並就各司法管轄區防止濫用金融體系作非法活動的制度提供詳細說明和分析。
合資格司法管轄區:
1. 阿根廷
2. 澳大利亞
3. 奧地利
4. 比利時
5. 巴西
6. 加拿大
7. 法國
8. 德國
9. 希臘
10. 印度
11. 印尼
12. 愛爾蘭
13. 以色列
14. 意大利
15. 日本
16. 韓國
17. 盧森堡
18. 馬來西亞
19. 荷蘭
20. 新西蘭
21. 挪威
22. 葡萄牙
23. 沙特阿拉伯
24. 新加坡
25. 南非
26. 西班牙
27. 瑞典
28. 瑞士
29. 土耳其
30. 英國
31.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