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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有關貸款、墊付款項、預付款項及類似安排的聯合聲明
  1. 證監會及會財局一直強調上市發行人的財務活動以及核數師匯報顯示發行人財務活動的財務報表妥善地進行的重要性。證監會及會財局互相支持對方履行各自的責任,共同以建立更有效監管香港資本市場的框架為目標。
  2. 作為合作的一部分,我們將就共同監管關注事項發出聯合聲明,以提升市場紀律及操守標準。
  3. 首份聯合聲明針對上市發行人在可疑的情況下將公司資金轉移給第三方的涉嫌失當行為個案有明顯增加的情況。這些資金轉移看來往往以貸款(在部分個案中可能被稱為墊付款項、預付款項、按金或其他名目)為藉口。資金的收款人通常與上市發行人或其管理層有關連或有聯繋,或身分不明。在某些個案中,貸款的條款對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們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條款獲得貸款。在貸款變得無法收回後,上市發行人便蒙受重大減值損失。
  4. 在某些個案中,作出可疑貸款涉嫌用以掩飾挪用或以其他欺詐方式使用公司資產的情況。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為該公司的資金非真實地進出流轉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該公司的財務前景,例如顯示銷售額上升及利潤增加的虛假表象,以支持財務報表所呈現的良好業績。
  5. 以下各節列出證監會和會財局的觀察所得,及公司、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就上市發行人作出的貸款、墊付款項、預付款項及類似安排應依循的操守標準及常規做法。

概覽

  1. 管理層有責任創建適當的監控環境,並維持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以保障公司資產,防止及偵測欺詐和錯誤,以及確保該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這些內部監控措施亦應確保該公司合法營運,及遵從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
  2. 負責管治公司管理層的人員(包括審核委員會)有責任監督管理層的活動,及確保訂立充分的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及其有效執行。這些人員的積極監督有助鞏固管理層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誠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諾。
  3. 在接受調查的個案中,我們經常看到有可疑貸款及有關的慣常做法出現下列情況。

欠缺商業理據

  1. 許多可疑貸款是在商業理據薄弱或沒有商業理據的情況下授出。舉例而言:
    • 某從事貿易的上市發行人以遠低於其資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應商授出一筆貸款。不久之後,該上市發行人從一家財務公司取得一筆金額相近的貸款,利率是它向供應商收取的兩倍。該上市發行人無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這些條款向供應商授出貸款。
    • 某上市發行人在沒有任何合理的商業理由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授出無抵押的免息貸款,令該發行人承擔不合理的信貸風險及其他潛在的損害性後果,例如無法償還該發行人本身的債務,或違反與該發行人的借款有關的貸款契諾。
    • 某上市發行人據稱為了購買貨品而支付了預付款項,但常設的購買協議並無預先作出付款的規定,而有關貨品從未被交付。

風險評估、盡職審查及文件紀錄不足

  1. 可疑貸款通常在沒有適當的風險評估、盡職審查或文件紀錄的情況下授出。舉例而言:
    • 某提供系統服務的上市發行人向過往與其並無業務關係的"相熟公司"授出無抵押貸款。管理層僅認為借款人可能會帶來新業務而授出有關貸款,卻並沒有對借款人進行適當的信貸評估或背景查核。最後,有關貸款出現違約,而該上市發行人沒有從借款人獲得任何實際業務。
    • 某作為放債人及零售商的上市發行人在沒有任何抵押品的情況下授出貸款,其依據是借款人擁有包括物業在內的資產證明其還款能力。該上市發行人沒有就有關資產進行進一步的盡職審查,以查明其是否不受任何產權負擔所約束。該發行人也沒有查詢借款人在有關貸款到期時是否具有財務實力償還。
  2. 在上述例子中,作出貸款的過程均缺乏文件紀錄為證。

內部監控不足

  1. 授出可疑貸款的上市發行人沒有就授出、監察及收回貸款制訂適當的內部監控制度及政策。舉例而言:
    • 大額貸款沒有獲得上市發行人董事會的適當批核。大額貸款有時是由主席單獨或與數名指定董事批核,或由較低層的管理人員在董事局沒有正式審查的情況下批核。
    • 監察有關貸款的還款及收回情況的內部監控措施不足。有些上市發行人沒有任何監控措施來確保其能迅速採取收回行動,例如發出要求還款信或採取法律行動。
    • 即使有關貸款早已遠超原本的到期日且沒有還款,還款期仍然在沒有任何合理的商業理由的情況下多次被延後,亦沒有以文件記錄理據及經過適當的批核。
  2. 在某些個案中,可疑貸款的減值明顯地是任意釐定的,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如何客觀地釐定及適當地批准減值額。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

  1.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應確保重大貸款通過有效的審查、風險評估及盡職審查程序,並獲得適當的批核。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應確保公司按照相關財務匯報規定,作出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情況的公開披露(包括財務報表)。
  2. 上市發行人及其管理層在審查、授出和監察貸款,於財務報表及公司公告中作出披露,及管理應收貸款的可收回性(包括評估應收貸款的可收回金額)和任何減值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董事的責任是在評估、建議或批核企業交易(包括貸款)時,須善意地1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及適當地以謹慎、技能和勤勉的態度行事。董事在被要求批核一筆建議貸款時,應嚴謹地評估授出貸款的商業理據,並確保貸款以合理理由及按照對公司整體而言有利的條款授出。鑑於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的觀察所得,董事在被要求批核大額貸款(包括個別小額但合計後金額變得相當大的多筆相關貸款)、無抵押貸款或在發行人日常業務以外授出的貸款時,應加倍留神。
    • 董事會應確保上市發行人建立並維持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包括評估和管理信貸風險的監控措施,及在以下方面的其他系統、流程和程序:
      • 授出貸款;
      • 監察還款;
      • 跟進逾期款項;
      • 識別出減值的情況;
      • 評估減值的程度;
      • 相關的備存紀錄;及
      • 對內及對外匯報,包括在財務報表及公司公告(如適用)內作出披露。
    • 除了審查貸款的理據和建議條款外,董事亦應在情況有需要時確保貸款由稱職的人員進行信貸評估,及獲提供適當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發行人的利益。信貸評估通常包括對借款人的背景、財政實力和還款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抵押品或擔保進行足夠程度的盡職審查。
    • 董事會應確保上市發行人備有適當及清晰的文件紀錄,以證明和佐證對借款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和信貸評估,貸款的批核,所提供的擔保或資產質押的執行(或在沒有提供擔保或資產質押的情況下,說明未獲得擔保或資產質押的理由),抵押品的足夠程度及可強制執行性,以及就此取得的專業意見的詳情(如有)。
    • 董事會應確保上市發行人已制訂程序,以識別重大事項(例如拖欠定期利息款項)並在適當情況下就此向董事會匯報,及遵守外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除其他事項外,有關的披露資料通常包括未償還貸款的餘額,造成該問題的相關事件或情況,已確認或撥回的任何減值損失,及用作計量預期信貸損失和信貸風險承擔的方法、假設和資料。
    • 就向關連方提供的貸款,董事尤其應注意確保授出貸款的理據及其建議條款均符合公司整體的最佳利益,及確保上市發行人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上市發行人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關連方的關係,各項條款和條件(例如相關抵押品或擔保的詳情),及就了解貸款因該關係而造成的潛在影響而言屬必要的任何其他資料。
  3. 董事會應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上市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具有成效,而不是純粹依賴管理層在公司依據《上市規則》所編製的年度企業管治報告內的陳述。如未有披露重大監控缺失,便可能構成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違反相關法律和規例的行為。
  4. 此外,我們鼓勵上市發行人董事會邀請核數師出席就討論在審計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包括與貸款有關的事項,及管理層如何處理有關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會議。

對上市發行人審核委員會的期望

  1. 上市發行人審核委員會乃管治流程的重要基石之一,在監督公司執行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系統方面負有重要責任,令策略、交易和財政等特定業務風險能以有系統的方式獲得識別和管理,並在財務報表中充分地披露不尋常項目和關連方交易。
  2. 審核委員會應確保公司設有適當且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貸款、監察還款和釐定減值等方面,以及確保有關貸款適當入帳及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在這過程中,委員會應確保公司訂立程序,在貸款超出某個限額時,必經董事會預先批核,以及由委員會和董事會定期評估貸款限額是否適當。此外,審核委員會應在審計期間與公司核數師保持溝通,以便公司妥為解決在審計中識別到有關貸款的重大事項,例如關於授出貸款的商業理據的問題或任何重大可收回性的事宜。

對核數師的期望

  1. 核數師是財務匯報質素的把關者,有責任就公司的財務報表並無重大錯誤陳述(不論是否因欺詐或錯誤所致)作出合理保證。在對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所記錄的可疑貸款執行審計程序時,核數師應:
    • 考慮是否需要因欺詐或其他不合規行為而釐定一個較高的重大錯誤陳述風險;
    • 就上市發行人對授出及監察相關貸款所採取的內部監控措施的成效取得證據,並特別注意管理層逾權的可能性;
    • 就對因欺詐或其他不合規行為和管理層逾權而引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經評估風險,及就對內部監控措施的經評估成效,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包括對日記帳分錄和其他會計調整的合適性和適當授權進行測試;
    • 保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及嚴謹地評估管理層對貸款的陳述如目的、對手方及可收回性等各個範疇,方法是從其他獨立來源取得的證據以驗證管理層的陳述,及消除從不同來源取得的證據之間的歧異;
    • 評估管理層就貸款減值所採納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可靠,及在財務報表中作出的相關披露是否充足;及
    • 向負責管治管理層的人員(包括審核委員會)傳達在審計期間識別到有關貸款的重大事項,包括在相關內部監控措施中發現的缺失。
  2. 核數師在該等情況下應執行的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 嚴謹地評估貸款的商業理據;
    • 審查關乎授出貸款的始末的往來通訊及合約或協議的正本,確保貸款屬有效及按照協定條款授出;
    • 審查信貸評估、盡職審查程序及獲得適當授權下批核的證據,例如有關對手方的內部或外部信貸報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 就對手方是否真實存在和其身分取得獨立證據,例如進行公司搜尋(就對手方為企業而言屬基本步驟),及以電話或實地考察的方式直接聯繫對手方;
    • 審查與資金轉移有關的銀行和其他文件,確認與貸款有關的資金按照協定條款經由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至對手方(或其授權代表);及
    • 直接從對手方取得有關貸款的本金、條款和未償還餘額的書面確認。
  3. 會財局指出,若就可疑貸款所進行的審計程序乃屬於審計上市發行人的整體流程的一部分,核數師應以監督及審閱的形式充分監控審計團隊的工作質素,並由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適當審閱審計團隊作出的重大判斷和結論。
  4.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核數師對客戶負有專業保密責任,他仍有法律責任向適當的主管當局匯報發現或懷疑出現的欺詐行為。如在該等情況下有任何疑問,核數師應在決定採取行動前,考慮取得有關其匯報或披露責任的法律意見。
  5. 一般而言,如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高級人員或核數師有理由懷疑或知道某欺詐行為可能或已經發生,便應立即向證監會匯報有關事宜2。有關匯報可以保密方式作出。
  6.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1條規定,豁免現時或曾經是一間現時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的核數師或該上市公司的任何相聯公司的核數師的人,僅因他向證監會真誠地傳達任何關於他以核數師身分察覺,並與該公司的業務中的涉嫌欺詐活動或參與該公司管理的人士的失當行為有關的事宜的資料或意見而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強烈建議核數師及時匯報任何所識別的不合規行為。

上市發行人犯有缺失的潛在後果

  1. 披露與貸款有關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場失當行為。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任何人披露或牽涉入披露相當可能會誘使進行證券交易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知道該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任何人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
  3.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對任何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證監會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所訂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4. 除刑事檢控外,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對因參與上市發行人的管理並牽涉入授出可疑貸款或管理該公司有關可疑貸款的業務而犯有過失的董事或人士展開民事訴訟,並尋求頒發取消資格令及補償令。證監會亦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就披露與授出貸款有關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
  5. 證監會一直與香港警務處及廉政公署等其他執法機構合作,共同打擊上市發行人的企業欺詐。如授出可疑貸款涉及串謀欺詐、欺騙、賄賂、不誠實行為或其他欺詐性活動,證監會可與其他執法機構合作,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
  6. 會財局亦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對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進行查訊和定期審閱。如在查訊中識別出會計方面的不遵從事宜,會財局會向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董事發出通知,要求在指明限期內消除不遵從事宜。如董事不遵從該通知,會財局會向法庭申請強制消除會計方面的不遵從事宜或轉交聯交所以考慮跟進行動。
  7. 此外,會財局提醒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注意《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所訂明的其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負有的責任。根據該附錄第二部分第D.2節及第D.2.1段,董事會負責評估及釐定發行人達成策略目標時所願意接納的風險性質及程度,並確保發行人設立及維持合適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此外,董事會應持續監督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確保最少每年檢討一次有關系統是否有效,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向股東匯報已經完成有關檢討。
  8. 會財局亦會對負責編製或批准包含不遵從事宜的財務報表的會計師展開調查,而這可能會導致會財局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對身為專業人士的個人採取紀律行動。任何專業人士如被發現犯有《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A條所界定的失當行為,會財局可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CA條向其施加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命令暫時吊銷或撤銷該人的註冊,取消該人的執業證書,及就每項失當行為命令繳付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犯有缺失的潛在後果

  1.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就上市發行人的可疑貸款進行的審計程序如存在缺失,可構成《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A及37B條所界定的失當行為。
  2.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37D及37E條規定,會財局可對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註冊負責人施加處分,命令繳付最高數額為1,000萬元或因該失當行為而令該人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
  3. 會財局亦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或認可,或禁止核數師申請註冊或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會財局亦可將該人從該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負責人名單除名。

結論

  1. 董事會(包括轄下的審核委員會)應注意其對上市發行人及其股東負有的責任,並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防止公司資產出現損失或被不當使用。他們應確保上市發行人對授出貸款設有並維持合適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監察還款情況,並確保在財務報表和公告中作出充分披露。上市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上市發行人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來偵測不合規行為,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查詢其所知悉的任何可疑或不合規交易,不論是現有交易或建議交易。
  2. 核數師有責任就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不論有關錯誤陳述是否因欺詐或其他不合規行為和管理層逾權所引致。他們應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著專業的懷疑態度,並在識別可疑貸款的過程中因應所顯示的較高風險而對其審計方式作出調整,藉此取得足夠及適當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1 根據《上市規則》第3.08條,董事必須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

2 有關如何向證監會作出投訴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網站。(https://www.sfc.hk/tc/Lodge-a-complaint/Against-intermediaries-and-market-activities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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