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 獲雙重發牌的平台營運者(即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需要有多少名負責人員?
平台營運者的其中一名負責人員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年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的直接行業經驗。他或她應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運作及監控具有充足的技術知識及技能。就此而言,若某負責人員申請人一直是開發某項科技、平台或系統,或是確保該項科技、平台或系統適當和持續地運行的主要人員;而其具有專業知識的該項科技、平台或系統是其主事人所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核心部分,則證監會可能接納該負責人員申請人過往在科技方面的直接經驗為相關行業經驗。
問2 : 如果某負責人員申請人的行業經驗主要與非證券型代幣有關,並且沒有證券交易方面的行業經驗(反之亦然),證監會在評估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提出的雙重牌照申請時,會否仍將該名負責人員申請人視為符合整體行業經驗的規定,即《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3.16段下的其中一項勝任能力規定?
證監會留意到,一些潛在的負責人員申請人一直主要在虛擬資產行業從事非證券型代幣交易的工作,而他們可能沒有證券相關活動的行業經驗。另一方面,一些潛在的負責人員申請人現時可能持有由證監會或其他非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發出的牌照。他們可能只擁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行業經驗,但未必具備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行業經驗。
證監會明白,《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屬全新制度,在此早期階段,市場可能缺乏兼具虛擬資產及證券相關經驗的人才。此外,由於虛擬資產的分類或會由非證券型代幣變為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其擬出任的負責人員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提出雙重牌照申請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違反任何發牌制度的規定及確保業務得以持續運作。經考慮所有此等因素後,證監會已決定會在就擬出任的負責人員的雙重牌照申請評估其相關行業經驗時,採取下列務實的方針。
只擁有虛擬資產經驗的負責人員申請人
- 就只擁有虛擬資產交易的行業經驗的負責人員申請人而言,有關經驗將被視為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相關的行業經驗。然而,若他或她獲批給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其牌照將被施加發牌條件,意即他或她只可為獲證監會發牌的平台營運者的業務提供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
只擁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經驗的負責人員申請人
- 就只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行業經驗的負責人員申請人而言,有關行業經驗將被視為與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相關的行業經驗。然而,在向他或她批給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牌照上,他或她將受施加在其牌照的一項“非唯一”的條件所規限。
上述務實的方針亦適用於將隸屬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提出的牌照申請正在接受審核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擬出任的負責人員的雙重牌照申請。
為免生疑問,負責人員申請人仍須符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3.16段所列的相關行業經驗年資的規定及其他勝任能力規定。
上述務實的方針只屬臨時措施,證監會將不時就該方針是否繼續適用作出檢討。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