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客戶”一詞泛指已經或擬透過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的期貨/期權交易帳戶發出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指令的人士。若交易指令是經由券商的中介鏈傳遞,“相關客戶”便是中介鏈中首名非受規管中介人的人士。一般而言,在上述情況中的“相關客戶”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海外聯屬公司,而非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故此,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向海外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及將該編碼附加於由海外聯屬公司發出的交易指令,並且應收集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識別信息(而非海外聯屬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將有關信息加入配對檔案內。詳情請參閱《諮詢總結》第21至22段及附錄B。
問1 : 我們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而我們的海外聯屬公司會將其客戶的衍生工具交易指令傳遞給我們,以供在期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執行。這些海外聯屬公司的客戶是否屬於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所指的“相關客戶”,並因此須對有關交易指令附加券商客戶編碼?
問2 : 在一項對外交易轉移安排下,如基金經理透過其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維持的期貨/期權交易帳戶發出交易指令,而在該交易指令執行後,有關持倉被轉移或分配給主要經紀,就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而言,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相關客戶”是基金經理還是主要經紀?如果基金經理是“相關客戶”,而交易指令已附加基金經理的券商客戶編碼,則在轉移或分配有關持倉給主要經紀後,是否有必要更新或修改該券商客戶編碼?
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適用於香港衍生工具市場的交易層面,並不影響交易後過程(例如對外交易轉移安排)。凡向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了衍生工具交易帳戶並透過該帳戶進行交易的個人或實體,均應由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現時並無規定須為已執行的對外轉移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在這情況下,基金經理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相關客戶”,因此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必須附加基金經理的券商客戶編碼於其交易指令上。即使已成交的交易其後被安排轉移給主要經紀,於提交交易指令時附加的券商客戶編碼毋須作出任何更改,並應在整個交易指令執行過程中維持不變。
問3 : 我們是一家環球金融機構的香港分行,是為海外分行和海外總部提供衍生工具經紀服務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我們的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的客戶向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發出交易指令,而海外分行/海外總部會將這些交易指令傳遞給香港分行,以便在期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執行。海外分行及海外總部的法人地位與香港分行的法人地位並非彼此獨立,那麼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之下,我們的海外分行/海外總部,還是其客戶,屬於“相關客戶”?
就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而言,我們的政策原意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海外分行或海外總部應被視為海外聯屬公司,但前提是(i)香港分行已為其海外分行/海外總部另行開立和維持期貨/期權交易帳戶,而交易指令須透過這些帳戶發出;及(ii)這些海外分行/海外總部的客戶識別信息須能夠予以區分(即客戶識別信息應包括分行名稱)。若符合這兩項條件,上述情況中的“相關客戶”便是該海外分行/海外總部,而非其客戶。有關券商客戶編碼應由香港分行向有關海外分行和海外總部編配,並應收集各海外分行及海外總部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提交予期交所或聯交所(視何者適用而定)。
示例1
在本例子中,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的英國分行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被視為相關客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應向其英國分行編配券商客戶編碼,並將該券商客戶編碼與英國分行的客戶識別信息一併提交。英國分行的有關客戶(即客戶D)不會被視為相關客戶,因此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無須提交其客戶識別信息。

示例2
在本例子中,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的總部E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被視為相關客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A應向英國總部E編配券商客戶編碼,並將該券商客戶編碼與英國總部E的客戶識別信息一併提交。總部E的有關客戶(即客戶D)不會被視為相關客戶,因此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無須提交其客戶識別信息。

問4 : 我們是一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香港交易櫃枱,與我們在國家X的聯屬公司有共享/交叉入帳關係。客戶帳戶由我們國家X的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這些客戶的交易指令是透過有關客戶帳戶發出,並在國家X的聯屬公司入帳,而國家X聯屬公司會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及維持一個綜合期貨/期權交易帳戶。有關客戶由香港交易櫃枱管理,該櫃枱以客戶關係經理的身分行事,並向期交所的交易系統傳遞交易指令。我們的“相關客戶”是國家X聯屬公司,還是其客戶?如交易指令是向同時持有香港和國家X兩地牌照的員工(例如夜間交易櫃枱)發出,答案會否不同?
根據《操守準則》第5.6A(b)(viii)段的定義,“直接客戶”(或“相關客戶”)指已經或擬透過在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或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的期貨/期權交易帳戶發出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大手交易指令的該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最直屬客戶。因此,如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沒有為該等客戶開立及維持期貨/期權交易帳戶(在這情況下,客戶帳戶乃由國家X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該等客戶便不是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相關客戶”。反之,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及維持綜合期貨/期權交易帳戶的國家X聯屬公司,乃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相關客戶”。如這情況中的有關指令是向持有香港和國家X兩地牌照的員工發出,答案是相同的。
最後更新日期: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