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對檔案不包含帳戶的狀態(即活躍/靜止),因此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無須匯報帳戶的狀態。
在實施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前,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就向期交所或聯交所(視何者適用而定)及證監會轉移個人資料一事尋求客戶同意時,以及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更新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時,它應分別聯絡所有自然人相關客戶(就取得同意而言)及所有相關客戶(就更新客戶識別信息而言),不論這些客戶的帳戶狀態是活躍還是靜止。
然而,對於在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尚未有提供客戶識別信息或給予同意(視何者適用而定),但擬在其帳戶重新啟動當日(例如進行交易當日,T日)進行交易的靜止客戶,制度提供若干彈性安排。在此情況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在T日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給靜止客戶,而包含該靜止客戶更新後的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檔案可在提交交易指令之前或之後提交至期交所或聯交所(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數據資料庫,但無論如何須在期交所或聯交所(視何者適用而定)訂明的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有關就靜止客戶提交配對檔案的詳情,請參閱《諮詢總結》第38至40段及有關香港衍生工具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港交所資料文件》第16至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