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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與證券及期貨人員資格有關的安排
(問15及問32於2022年8月4日更新)

一般問題

問1 : 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 中,內地就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作出了甚麼承諾?

答:

內地已承諾由2004年1月1日起,簡化香港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相關程序。香港專業人員申請獲得內地證券期貨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的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

問2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是否亦會承認內地的資格,以利便內地的證券期貨專業人員進入香港市場?

答:

《安排》亦包含了對內地進一步開放香港的服務業的條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與香港證監會已通過協商,同意為內地的專業人員提供對等的安排。

問3 : 證券期貨專業人員可以怎樣從《安排》中受惠?

答:

通過內地相關法規考試的香港專業人員,可獲中國證券業協會 (“證券協會”) 或中國期貨業協會 (“期貨協會”) 頒發從業資格 —

經此途徑取得從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員,如持有香港負責人員牌照,認可作為內地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歷要求;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將等同取得內地一般的從業資格。

內地專業人員可獲香港證監會視作符合香港行業資格 —

經此途徑取得行業資格的內地專業人員,如擁有內地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負責人員的行業資格;如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

問4 : 內地證券期貨的從業與執業/任職資格有何分別?

答:

如要在內地執,該人員必須先行取得從業資格,才可申請執業資格。執業資格只會授予獲內地中介機構聘用,並已符合例如經歷及品格等其他監管要求的人員。

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負責管理內地從業資格。他們可向已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頒授從業資格。中國證監會亦已授權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向從事證券期貨業人員頒授執業資格。如該人員將出任內地中介機構的高管人員,他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任職資格。

問5 : 兩地資格將如何對照?

答:

下表列出兩地從業人員就所經營的各類受規管活動而需申請的內地執業資格及香港牌照的對照:

內地執業資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香港舊制度下的牌照
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證券交易(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交易商
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
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
期貨執業資格(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期貨合約交易(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商品交易商
期貨執業資格(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
證券執業資格(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提供資産管理(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

內地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或香港專業人員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只能按上述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資格相應的異地從業或行業資格。

問6 : 我可否在取得從業資格後立刻執業?

答:

你在取得從業資格後,應根據內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執業/任職資格或牌照申請。你在提出有關申請前,仍需符合取得資格或牌照的其他要求,例如,你的經驗及資歷須與所申請的執業資格或牌照相關。

問7 : 《安排》是否包括證券期貨業內的公司?

答:

是。《安排》的第二階段涵蓋期貨業內的中介公司。詳情請參閱題目為《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二階段)– 與期貨中介人有關的承諾》的常見問題。

有意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專業人員

問8 : “香港專業人員”的定義是甚麼?

答:

“香港專業人員”指持有 (包含曾最近3年內持有) 香港證監會發出相關牌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問9 : 為甚麼我要通過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考試?

答:

鑑於內地與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不同,你需要通過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考試,以確保你熟悉將參與的市場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問10 : 內地法律法規的考試是否有可能得到寬免?

答:

中國證監會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向申請出任內地中介機構的高管人員的人士作出寬免。

問11 : 在申請內地的從業資格時,除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考試外,我是否需要報讀任何培訓課程?

答:

否。你只需參加相關的考試。

問12 : 我可以在那裏申請內地從業資格及申請手續如何?

答:

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各自負責管理內地證券與期貨業的從業資格及考試。有興趣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員,可以向證券協會及/或期貨協會提出申請。

在遞交申請時,你須向證券協會及/或期貨協會提交一份你在最近3年內持有的所有香港證監會牌照類別的清單及一份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指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該兩個協會的詳細聯絡資料如下:

中國證券業協會

地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西城區
              金融街33號
              通泰大廈B座10層
郵編 : 100032
電話 : (8610) 88061541 / 88061292
傳真 : (8610) 88061915
網址 : www.sac.net.cn
電郵 : qad@sac.net.cn

中國期貨業協會

地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西城區
              阜外大街甲34號
              泰陽大廈7層
郵編 : 100037
電話 : (8610) 68573109
傳真 : (8610) 68571529
網址 : www.cfachina.org
電郵 : cfa@cfachina.org

問13 : 那些是內地認可的公證人?

答: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是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在香港註冊執業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有關名單可瀏覽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有限公司網頁 (www.caao.org.hk) 或香港律師會網頁 (www.hklawsoc.org.hk)。

問14 : 假如內地機關對於我是否應獲給予《安排》下的對待與我持不同意見,我可以怎樣做?

答:

內地機關會依據《安排》列明的既定程序來處理任何不同意見。也就是說,有關機關會在指定時間內向你發出通知,以及知會內地的商務部。然後,商務部會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工業貿易署,並會列明與你持不同意見的理由。你可以透過工業貿易署及利用書面陳述理據,要求商務部重新作出考慮。商務部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向工業貿易署作出書面回覆。

問15 : 如何報考內地法律法規考試?

答:
證券協會已委任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證券學會”)為香港專業人員報考有關考試作出安排。
 
證券學會亦可為不願意直接通過網上向期貨協會申請的香港專業人員提供考試申請。
 
如欲知詳情,請聯絡證券學會 (www.hksi.org).

問16 : 我可否參加證券協會或期貨協會現有的標準考試?

答:

《安排》為你提供的是另一個取得內地從業資格的途徑。你仍然可以通過參加現有的標準考試,根據正常程序向證券協會或期貨協會提出從業資格申請。

問17 : 有關法律法規考試的詳情會於甚麼時候公布?

答:

證券協會、期貨協會及/或證券學會已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考試的詳情 (例如報名程序、考試日期及地點,以及考試結果的公布),請瀏覽上述機構的網站。你可以在考試日期最少8個星期前獲取有關的考試範圍綱要、考試形式、溫習指南及有關材料。

問18 : 我在申請從業資格前,需要應考多少張試卷?

答:

你須就證券及期貨業分別參加一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考試。

問19 : 有關的法律法規考試是否有任何有效期?

答:

證券考試並不有設有效期。 然而, 已通過期貨考試的香港事業人員必須在2年內申請從業資格, 而有關從業資格會在3年內有效。

問20 : 有關法律法規考試將於何時及在何處舉行?

答:

證券及期貨業的首次法律法規考試都已於2004年6月底前在深圳舉行。此外,由2005年開始,亦已安排在香港舉行證券業的考試﹐有關考試時間表的資料,請瀏覽證券協會、期貨協會及證券學會的網站。

問21 : 證券協會或期貨協會會否舉辦任何導修課程?

答:

由於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是負責發展有關考試的機構,因此它們不會舉辦任何導修課程。然而,證券學會將會舉辦導修課程,以協助香港專業人員了解內地的有關規定及/或市場。有關導修課程的資料,請瀏覽證券學會的網站。

問22 : 在取得從業資格後,我還需要做些甚麼才可以在內地執業?

答:

你在取得從業資格後,與通過相關內地從業資格考試的任何內地個人享有相同地位。你在內地進行任何規管活動前,必須獲得內地中介機構聘用,並且需向證券協會或期貨協會申請執業資格。假如你將出任內地中介機構的高管人員,你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執業/任職資格。你需要以書面授權中國證監會、證券協會及/或期貨協會向香港證監會查你的遵守法規記錄。有關申請要求及程序的其他詳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索取。

中國證監會的詳細聯絡資料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 : 中國人民共和國
              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
              富凱大廈A座
              郵編100032號

網址 : www.csrc.gov.cn

問23 : 我可否通過隸屬於香港持牌法團的內地代辦處取得執業資格?

答:

基於代辦處並不可以進行商業活動,你只可通過隸屬於內地的中介機構以取得執業資格。

問24 : 我可否同時隸屬於一家內地中介機構及一家香港持牌法團?

答:

根據內地現行的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你才可以同時隸屬於一家內地中介機構及一家香港持牌法團:該兩家商號屬於同一集團或其中一家商號持有另一家商號超過50%的股權。

問25 : 假如我在內地全職工作,我可否保留我的香港證監會牌照?

答:

否。你一旦停止在香港為你所隸屬的主事人行事,你的牌照便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被撤銷。然而,你在日後如重新提出牌照申請,只要在提出有關申請時,你擁有有效的內地相關執業資格,便毋須再次證明你在相關行業資格方面具備勝任能力。

問26 : 在申請執業資格時,我在香港累積的經驗會否被內地承認?

答:

會。你的經驗會被認可為有關經驗。

問27 : 在申請執業資格時,我的大學學位會否被視為有關學歷?

答:

假如你的大學學位獲香港證監會就發牌而言視為可以接受的學歷,中國證監會、證券協會及期貨協會都會視有關學位為符合內地所要求的學歷。

有意在香港執業的內地專業人員

問28 : “內地專業人員”的定義是甚麼?

答:

“內地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相關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

問29 : 我是否需要通過相關的香港法例考試?

答:

鑑於內地與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不同,你需要通過相關的香港法例考試,以確保你熟悉將參與的市場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問30 : 香港方面會否就參加相關的香港法例考試的要求作出寬免?

答:

假如你符合《勝任能力的指引》內所訂明的寬免條件,香港證監會便可對相關的考試要求作出寬免。該指引載於香港證監會網站內。

問31 : 我可以在那裏申請香港行業資格及申請手續如何?

答:

與內地不同,香港並沒有兩層資格的制度。任何人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便可以在香港申請代表牌照及/或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有關評核包括測試申請人是否持有其中一項認可行業資格。假如你希望取得《安排》中的待遇,你需要向香港證監會提供清單,列明你在遞交牌照申請時擁有的所有有效的相關執業資格。你亦需要以書面授權香港證監會向中國證監會、證券協會及/或期貨協會核實你的遵守法規記錄。

香港證監會的詳細聯絡資料如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地址 :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電話 : (852) 22311222
傳真 : (852) 25010375
網址 : www.sfc.hk
電郵 :licensing@sfc.hk

問32 : 如何報考相關的香港法例考試?

答:

證券學會負責執行有關考試。

如欲知詳情,請聯絡證券學會 (www.hksi.org).

問33 : 有關考試的詳情會在甚麼時候公布?

答:

有關考試的詳情 (例如考試範圍綱要、考試形式、溫習指南及相關材料、報名程序、考試費用、日期及地點,以及考試結果的公布),都已載於證券學會的網站。

問34 : 我在申請牌照以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前,需要應考多少張試卷?

答:

你須應考的試卷數目視乎你打算在香港出任的職位及從事的受規管活動類別而定。有關資料現撮述如下。如欲索取更多資料,你可以參考《勝任能力的指引》或證券學會的網站。

職位 受規管活動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牌照考試 #
負責人員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卷1及卷2
負責人員 期貨合約交易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卷1及卷3
負責人員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卷1及卷5
負責人員 資產管理 卷1及卷6
代表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卷1
代表 期貨合約交易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卷1
代表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卷1
代表 資產管理 卷1

 

# 卷1 (證券及期貨規例)
   卷2 (證券規例)
   卷3 (衍生工具規例)
   卷5 (機構融資規例)
   卷6 (資產管理規例)

問35 : 有關的規管考試是否設有任何有效期?

答:

就發牌而言,有關考試結果的有效期為3年。然而,假如你在重新申請牌照前的3年內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而你所申請從事的受規管活動所要求的勝任能力及你將擔任的角色與先前獲發牌照的相同,你可以無需再次參加有關考試。

問36 : 有關考試將於何時及何處舉行?

答:

有關考試會於每月在香港舉行。考試時間表已載於證券學會的網站內。此外,證券學會亦已安排部份考試在內地舉行,詳情請瀏覽證券學會的網站。

問37 : 證券學會是否會舉辦有關的導修課程?

答:

證券學會在香港並不提供任何有關的導修課程。然而,香港其他舉辦課程的機構,如大專院校或職業訓練機構,都有舉辦有關的導修課程。

問38 : 除了行業資格外,我是否需要符合其他的規定才可以在香港執業?

答:

有關的要求載於適當人選的指引。簡單而言,香港證監會在評估你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若干事項,包括:

  1. 你的財政狀况或償付能力;
  2. 你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在這方面的考慮會顧及你將會執行的職能的性貨;
  3. 你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
  4. 你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有關的評估包括一個涉及知識(其中包括從業資格)及經歷的勝任能力測試。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及《適當人選的指引》。該兩本指引均載於香港證監會網站內。

 

問39 : 我可否通過隸屬於內地中介機構的香港分支機構取得牌照?

答:

只要有關的香港分支機構已獲香港證監會發出牌照,你可以隸屬於該香港分支機構。

問40 : 我可否同時隸屬於一家內地中介機構及一家香港持牌法團?

答:

根據內地現行的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你才可以同時隸屬於一家內地中介機構及一家香港持牌法團:該兩家商號屬於同一集團或其中一家商號持有另一家商號超過50%的股權。

問41 : 假如我在香港全職工作,我可否保留我的內地執業資格?

答:

這方面並沒有作出特別安排。你一旦停止為內地的主事人行事,你的內地執業資格便會被內地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處理。

問42 : 在申請牌照時,我在內地累積的經驗或取得的大學學位會否被香港承認?

答:

香港是一個開放的市場。我們並沒有就在取得有關資格或行業經驗的地點作出限制。有關勝任能力的測試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不管他們是來自內地還是其他司法管轄區。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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